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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复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18 来源:区文明办 字号:[ ]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各企事业文明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和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扎实推进全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复评范围

评选申报对象:具有法人资格、党组织健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事业单位和市驻龙湾工作单位。2017年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在区域内、系统内具有典型性和先进性,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复评申报对象:前十六批区级文明单位(详见附件1)。

二、评选、复评标准

《龙湾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龙湾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三、评选、复评程序

1.自查。评选、复评申请单位要对照《龙湾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龙湾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对本单位的创建工作认真组织自查,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提升创建水平。同时,今年复评将把“双百结对”、“五个一”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活动作为复评的重要依据。

2.申请。新评选申报单位填写《龙湾区级文明单位申报表》(附件2),复评申请单位填写《龙湾区文明单位复评表》(附件3),于8月30日前将申报表格(一式二份)、自查报告报送至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区直属单位报送至区文明指导中心。

3.初评。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在9月3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或主管的各申报单位进行初评。根据《龙湾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定,初评要从严把关,逐项打分。对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在机构改革中发生名称变更、职能划转、合并、拆分等事项的涉改单位要提出是否保留荣誉称号的建议。各街道、各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初评情况总结、各复评单位成绩汇总表以书面形式送至区文明指导中心。

4.验收。区文明根据各街道、各主管部门的初评情况,将于11月份组织开展验收,采取暗访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区文明指导中心将复评情况和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初评情况进行汇总,向区文明委提出初步复评意见。

5.审核。区文明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汇总,对验收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对存在问题和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在机构改革涉改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保留荣誉称号。

四、有关要求

1.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对此次评选、复评工作要做到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有序组织开展。要重视非公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积极推荐非公企业申报创建,并努力培育和扶持一批非公企业文明单位。

2.区文明办将组织新闻单位对评选复评中发现创建水平高、影响力大的文明单位进行宣传报道,以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

3.区文明指导中心联系人:朱道清联系地址:区行政管理中心1420室,电话:86968120、13506646706(696969)、传真:86968120,邮箱:604726104@qq.com

 

 

1.前十六批区级文明单位复评名单

      2.龙湾区文明单位申报表

      3.龙湾区文明单位复评表

 

 

                                                    温州市龙湾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614

 

 

温龙文明办〔2019〕4号 关于开展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复评工作的通知.doc

《龙湾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龙湾区文明村测评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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