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文明办〔201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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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文明办〔2014〕2号
关于做好第五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 城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办: 根据《关于申报推荐第五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市(县城、城区)的通知》(浙文明办〔2013〕25号)要求,我市拟推荐两个县(市、区)参与第五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的评选。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2012年12月前受到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方可申报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 2、申报城市(县城)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申报城区所在市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城市; 3、申报城市(县城、城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必须达到上一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 (1)2012年1月以来,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2012年1月以来,县(市、区)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和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除主要负责人外)中,累计有3人(含)以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2012年1月以来,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申报推荐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条件的县(市、区),可向市文明委申请参加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的评选。 2、测评推荐。各申报县(市、区)要对照《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做好《〈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市文明委将依照测评体系对申报县(市、区)实地测评。 3、审核资格。市文明委结合实地考评情况,征求市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参加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评选的县(市、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择优向省文明委推荐。 三、工作要求 申报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上报《〈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附件),确保上报的各种数据准确无误,发现虚报、瞒报、误报的,取消申报资格。同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附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文明办,联系人:郑志,电话:88960196,QQ:179373211。
2014年1月3日
温州市文明办 2014年1月3日印发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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