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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文明办〔2014〕2号
时间:2014-01-13 来源:龙湾区文明办 字号:[ ]

 

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文明办〔20142

关于做好第五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

城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办:

  根据《关于申报推荐第五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市(县城、城区)的通知》(浙文明办〔2013〕25号)要求,我市拟推荐两个县(市、区)参与第五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的评选。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2012年12月前受到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方可申报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

  2、申报城市(县城)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申报城区所在市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城市;

  3、申报城市(县城、城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必须达到上一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

  (1)2012年1月以来,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2012年1月以来,县(市、区)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和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除主要负责人外)中,累计有3人(含)以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2012年1月以来,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申报推荐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条件的县(市、区),可向市文明委申请参加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的评选。

  2、测评推荐。各申报县(市、区)要对照《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做好《〈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市文明委将依照测评体系对申报县(市、区)实地测评。

  3、审核资格。市文明委结合实地考评情况,征求市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参加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评选的县(市、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择优向省文明委推荐。

  三、工作要求

  申报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上报《〈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附件),确保上报的各种数据准确无误,发现虚报、瞒报、误报的,取消申报资格。同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附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文明办,联系人:郑志,电话:88960196,QQ:179373211。


  附件:《〈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材料审核自评表》


温 州 市 文 明 办    

                            2014年1月3日         

 

                                                    

温州市文明办                      2014年1月3日印发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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